《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吊索具作為規范職業衛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法律保障,是用人單位進行職業衛生管理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職業衛生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職業衛生違法行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安監、衛生、人社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突出了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其立法目的是:
(1)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2)防治職業病;
(3)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4)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范圍?
《職業病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采用屬地原則,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除外),對中國人和外國人同樣適用。
什么是職業病?有哪些含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職業病的含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適用主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法律意義上的職業病僅限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依法設立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各類事業單位等,個體經濟組織包括了個體工商戶在內的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2)致病因素。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的致病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者所患疾病必須是在職業活動中發生;二是在職業活動中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以是粉塵、放射性物質,也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根據這個含義,職業病包括了法定需要賠償的職業病以及其他需要預防、控制但尚未納入職業病名單的職業病。
國家為什么要制定職業病名單 ?
制定職業病名單的目的一般有兩個:
(1)及時發現因工作所致的疾病,使受害者得到適當的賠償;
(2)不僅作為賠償的基礎,更主要的是在工作場所采取預防控制措施,以消除、減少和控制職業活動中產生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傷害。
對于以賠償為目的的職業病名單,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賠償能力,納入名單的職業病范疇明顯不同。隨著經濟發展和勞動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國法定職業病病種也經歷了逐漸增加的過程。在1957年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確定了14種法定職業病。1987年進行修訂后,納入職業病名單的職業病達9類102種。
2002年,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衛生部與原勞動保障部聯合頒布了新的職業病目錄,職業病名單擴大到10大類共115種,包括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及其他職業病等。這些職業病都屬于賠償性疾病。
勞動者一旦患上述職業病,即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賠償。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