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起重作業所用吊索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進行起重吊裝特種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明確了吊索具等起重吊裝作業工具的采購、驗收、使用、保管/發放、報廢等相關要求和方法。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本公司
3. 引用標準
JB/T8521.1-2007編織吊索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扁平吊裝帶
JB/T8521.2-2007編織吊索安全性第2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圓形吊裝帶
JB8112-1999一般用途起重用鍛造卸扣-D形卸扣和弓形卸扣
4. 定義
本規范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作業的吊具和索具及端部配件的總稱。
吊具是起重吊運作業的剛性取物裝置,它可以直接吊取物品,主要有:吊鉤、吸盤、夾鉗及專用吊具等。
索具是吊運物品時系結勾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取物裝置,又稱吊索,它一般由高強度撓性件(鋼絲繩、合成纖維吊裝帶、起重環鏈等)配以端部附件(卸扣、吊環、鉤等)組合而成,端部配件常用的有吊環、卸扣、繩卡等。
5. 職責
5.1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起重吊裝作業工具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并對公司各單位所需采購和使用的吊索具進行確認、驗收和監管。其職責是:
(1)負責各單位所采購吊索具等起重吊裝作業工具的供應商經營資質的審查和確認,其審查和確認的內容:①企業營業執照;②生產許可證;③產品出廠合格證;④使用說明書和省級勞動、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檢驗出據的《檢驗報告》;⑤特種作業的吊索具安全標志;
(2)負責公司各單位所需吊索具的采購申請計劃的審查和匯總以及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入庫的吊索具進行驗收;
(3)負責監督各單位在用吊索具的保管、報廢和使用。
5.2 各單位的采購部門必須通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所采購吊索具供應商的確認和審查程序,才能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采購。不得采購未經審查和確認的供應商生產的產品。
5.3 各使用單位負責按照公司的規定對本單位的吊索具進行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并提出相應的采購申請計劃。
5.4各使用單位由本單位的專(兼)職設備管理員或指定安全技術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5 各使用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含吊裝指揮人員)在起重吊裝作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吊索具的安全規定要求,確保正確安全地使用吊索具。
6. 常用吊索具的技術特性
本公司所使用的吊具有:吊鉤、(永磁)吸吊器等;索具有:繩索、合成纖維吊裝帶以及環鉤、吊板、卸扣等端部附件。其常用的吊索具有:合成纖維吊裝帶(W型扁平吊裝帶和R型圓形吊裝帶)和卸扣等端部附件。
6.1合成纖維吊裝帶
6.1.1合成纖維吊裝帶簡稱吊裝帶(吊帶),是采用高強度聚酯工業長絲(100%PES)為原料加工而成,其安全系數一般為6。可分為W型扁平吊帶和R型圓形吊帶,兩端可帶環狀扣。扁平吊帶的形狀為扁平形;圓形吊帶是由無級環繞平行排列的多股集束強力紗而組成的閉合承載芯,多股集束強力紗起承載作用,其外部織成的保護套包住,此保護套只起保護作用,而不起承載作用,能使吊裝帶使用壽命延長。
6.1.2吊裝帶的特點是:①能很好地保護被吊物品,使其表面不被損壞;②使用過程中有減震、不腐蝕,不導電,在易燃易爆的環境下不產生火花;③重量只有金屬吊具的20%,便于攜帶及進行吊裝準備工作;④彈性伸長率較小,能減少了反彈傷人的危險。
6.1.3吊裝帶以顏色來區分額定載荷:
紫色1000公斤、綠色2000公斤、黃色3000公斤、紅色5000公斤、藍色8000公斤、10000公斤以上為桔黃色。
其吊掛方式(吊帶與水平面的夾角)系數為:
豎直=1、鎖式吊=0.8、兜式吊=2、籃吊30度=0.5、籃吊45度=1.4、籃吊60度=1.8。
6.2吊索具常用的端部配件
6.2.1卸扣、吊環、繩卡、夾鉗等是構成吊索具的主要端部配件,使用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吊索具的承載安全。其主要要求有:①必須是按照相應的標準由專業生產廠制造;②技術參數中應有額定載荷;③按規定安全系數不小于4。
6.2.2卸扣分為D型和弓型兩種,D型卸扣主要用于單肢索具;弓型卸扣主要用于多肢索具。可構成撓性索具連接件,也可作為端部配件直接吊裝物品。根據吊裝的實際使用情況選用額定載荷的卸扣,WLL表示極限工作載荷。
其載荷的近似估算公式為:S≤4d12,
S——表示卸扣許可載荷(單位Kg);
d1——表示卸扣銷軸直徑(單位mm)。
7. 工作程序
7.1采購
7.1.1各生產、安裝使用單位應根據本部門的需求編制本部門吊索具等起重吊裝作業工具的需求申請,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匯總,再交各單位采購部采購。
7.1.2采購部購進吊索具后,應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購進產品的檢驗工作。
7.2驗收和入庫
7.2.1吊索具的制造供應商應向本公司提供采購每批吊索具產品證書,該證書應包含下列內容:①制造商的名稱、地址和制造商的標志或標識;②吊索具的極限工作載荷;③吊索具的類型,包括:端配件、索肢數量及名義長度;④吊索具的材料及端配件的等級;⑤執行的標準號和參考資料;⑥可查詢記錄(編碼);⑦代表制造供應商簽署的證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及簽署日期;⑧產品的使用說明書。
7.2.2目測和手工檢查:應對吊索具進行目測和手工檢查,包括測量主要尺寸、檢查標識和標簽。對于吊裝帶和端配件,在產品的明顯處標明額定的起吊重量、生產編號、制造日期、生產廠名等標志,標志需清晰醒目,不易污損,并分別按照JB/T8521.1-2007、JB/T8521.2-2007、JB8112-1999的相關章節進行安全性檢驗。
7.2.3新購置的吊索具應進行靜載和動載試驗,按規定對同類型的吊索具進行抽樣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靜載試驗: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25倍,索具取單支和分支極限載荷的2倍。試驗方法是:試驗載荷逐漸增加,起升到離地面10-20cm,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重復試驗三次,進行目測檢查判定:若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連接處未出現異常松動或損壞的,判定試驗合格。
(2)動載試驗: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1倍,索具取單支、分支極限極限載荷的1.25倍。試驗方法是: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運行速度限制在該吊索具的正常工作范圍內,實際連續工作1小時。若結構無損壞,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的,判定動載試驗合格。
7.2.4驗收合格后,公司的倉儲部門才能入庫,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能入庫,更不能下發使用。
7.3 使用
7.3.1吊索具的使用:
(1)使用者應熟知各類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本身性能、使用的注意事項。
(2)所選用的吊索具應與被吊工件的外形特點、環境條件及具體要求相適應,在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情況下,決不能對付使用。
(3)作業前,應對吊索具及其配件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完好時,方可投入使用。
(4)吊掛時,應正確選擇索點,確認起吊物體上設置的起吊連接是否牢固可靠。提升前,應確認捆綁是否牢固。
(5)吊具及配件不能超過其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其相應吊掛狀態下的最大安全工作載荷。
(6)作業中防止損壞吊重物品和吊索具,必要時應在吊重物品與吊索具間加保護襯墊。
(7)吊索具在使用期內應堅持定期檢查,有條件的,對大噸位及重要產品的吊具及端部配件應進行探傷檢驗。
(8)對于大型工件的吊運或裝配就位,由于噸位大、形狀復雜、價值昂貴、多人配合等因素,提高了作業難度和危險系數,因此,在吊裝大型工件時,應掌握以下要領:①作業前觀察工件的外形情況,掌握工件的重心位置,并根據圖紙確認工件的重量;②正確選擇繩索、卸扣、卡鉤等吊索具;③對于工件本身有專為吊裝而設計的吊環(或吊耳),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并應在全部吊環上加索;④對于工件本身沒有吊環的,應正確選擇索點的位置,并使起重機的鉤頭對準工件重心位置;⑤注意繩索之間的夾角一般應小于90度;⑥繩索所經過的工件棱角處,必須加護角防護;⑦起吊前要有試吊過程,確認穩妥后再繼續下一步作業。
7.3.2吊裝帶使用時注意事項:
(1)首先應確認吊裝帶所能承載的重量和長度,并采用正確的吊裝方式及系數。
(2)當采用籃形吊裝時應確保安全穩定,并注意載荷的重心位置,避免物體掉落。
(3)應正確選擇吊點,提升前,應確認捆綁是否牢固。要有試吊過程,確認穩妥后再繼續下一步作業。
(4)使用時不要讓吊裝帶處在打結、扭、絞的狀態,不得拖拉吊裝帶,不允許長時間懸吊貨物。
(5)在沒有護墊保護的情況下,不得用吊裝帶去吊裝有棱角及尖銳邊緣的貨物。
(6)不允許和腐蝕性的化學物品(如酸、堿等)接觸。
(7)不允許超負荷使用吊裝帶,如同時使用幾支,應盡可能負荷均布在幾支吊裝帶上。
(8)不允許將軟環同任何可能對其造成損壞的裝置連接起來,軟環連接的吊掛裝置應是平滑、無任何尖銳的邊緣,其尺寸和形狀不應撕開吊裝帶縫合處。
(9)不允許使用沒有護套的吊裝帶承載有尖角、棱邊的貨物。
(10)吊裝帶弄臟或在有酸、堿傾向的環境中使用后,應立即用涼水沖洗干凈。
7.3.3卸扣使用時注意事項:
(1)使用前必須檢查卸扣表面是否光潔,有無毛刺、過燒等降低強度的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許補焊。
(2)檢查卸扣是否有明顯、清晰的強度等級和起重量等標識,無標識的一律不得使用。
(3)使用時嚴禁超負荷使用,應注意作用在卸扣上的受力方向,不準橫向垂直受力。安裝橫鎖軸時,螺紋旋足后應回轉半扣螺距,不準敲擊螺紋部位。嚴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4)使用完后應將鎖軸裝回卸扣上,按卸扣上的標示對應放在工具架上,不得隨便亂放。
7.4保管/發放
(1)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吊索具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特別注意的是吊裝帶易被機械損傷和化學及高溫侵害,需要定期對在用吊索具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
(2)吊索具應存放在專用的工具架上,工具架上吊索具的相關標識應清晰、醒目,便于作業人員識別和領用。嚴禁混放混用。
(3)吊裝帶應儲存在干燥的地方,避免在紫外線輻射條件下及靠近熱源附近存放,使用完畢后應按工具架上的標識對號入座,禁止混放。
(4)常用吊裝帶應在下列溫度范圍內使用及貯存:聚酯及聚酰胺:-40—100℃;聚丙烯:-40—80℃。在低溫、潮濕的情況下,吊裝帶上會結冰,從而降低吊裝帶的柔韌性和產生磨損,損壞吊裝帶的內部,因此在極端情況下不能使用吊裝帶。
7.5降級和報廢
(1)各使用單位對檢查后的吊索具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降級和報廢處理。
(2)對于降級使用的吊裝帶,應將原標識覆蓋,重新標識其額定起吊重量、長度等,并按要求重新分類存放在相應的工具架上。
(3)圓形吊裝帶的內芯承重,封套不承重,只起保護作用,當封套拉破或擦傷而沒有傷及內芯的,在檢查后確認不影響其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從經濟角度考慮可降級使用。
(4)對于扁平吊裝帶的表面出現磨損起絲而未離斷時應降級使用,但是只要有一處的斷裂面達到帶寬的1/4都應作報廢處理。
(5)吊裝帶在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以報廢。
① 織帶(含保護套)嚴重磨損、穿孔、切口、撕斷,吊裝帶出現死結。
② 承載接縫綻開、縫線磨斷,纖維表面粗糙易于剝落。
③ 由于時間原因和環境影響,吊裝帶纖維軟化、老化、彈性變小、強度減弱。
④ 吊裝帶表面有過多的點狀疏松、腐蝕、酸堿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
⑤ 帶有紅色警戒線吊裝帶的警戒線裸露。
(6)對于吊裝帶的標簽丟失同時標識嚴重磨損造成吊裝帶額定起吊重量難以辨認和確定的,應作報廢處理。
(7)對于長期擱置未使用的吊裝帶,使用前應進行靜載和動載試驗進行校檢,確認其性能是否發生改變的情況下,確保安全使用。
(8)考慮到吊裝帶結構中的高分子材料老化因素,在正常使用環境、額定載荷及使用頻率較低的情況下,除日常進行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靜載和動載試驗,在各項性能正常的情況下可繼續使用。若使用環境惡劣及使用頻率高,除作業前的檢查外,應半年進行一次靜載和動載試驗,驗證其安全性。對于試驗和校檢不合格的應作報廢處理。
(9)當發現卸扣的任何部位產生裂紋、塑性變形、螺絲脫扣,鎖軸和扣體斷面磨損達原尺寸3-5﹪時應報廢。
8. 附則
8.1對于違反《吊索具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8.2本規范由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制訂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