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常用于吊運熔化金屬的吊鏈應定期作退火處理。
(2)吊鏈端部配件,如環眼吊鉤,應按相應要求使用。
(3)當用1/5極限工作載荷拉力測量時,多肢吊鏈的最長肢和最短肢有效長度差。
當長度在2m以下時,不應超過6mm;
當長度在2m以上時,每1米不應超過3mm。
(4)吊鏈在高(低)溫環境里作業時,單肢吊鏈極限工作載荷應符合表5—27的要求。
(5)S(6)、T(8)級吊鏈不應在酸性溶液、酸性蒸汽中使用。M(4)級吊鏈在酸性介質中使用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此時該吊鏈的極限工作載荷應不大于原極限工作載荷的50%;吊鏈使用后,應立即用清水徹底沖洗。
(6)吊鏈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準備提升時,鏈條應伸直,不得扭曲、打結或彎折。
(7)用多肢吊鏈通過吊耳連接時,一般分肢間夾角不應超過60°(與鉛垂線夾角30°)。
3.吊鏈的報廢
吊鏈端部配件環眼吊鉤、夾鉗等應分別按有關規定報廢。其它端部配件和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1)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2)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小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3)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4)鏈環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量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
(5)扭曲、嚴重銹蝕以后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量達原尺寸10%。
(7)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