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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發圓形吊裝帶的使用、檢查、報廢、更新標準

    添加時間:2018-10-18 09:07:59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一)圓形起重吊裝帶的正確使用

    1、在確知或正確估計被起吊物體的重量和體積后,按起重方式確定的承載系數,正確選用額載合適或稍大的,長度適宜的起重吊裝帶;

    2、 多條吊帶同時使用時,應使載荷平均散布。

    3、根據被起吊物體的表面狀況,選用起重吊裝帶的品種——圓形吊裝帶;

    4、使用前請仔細檢查吊裝帶的表面狀況——縫合處無開線,不離股,表面帶皮完整無破損;

    5、起吊大體積,大重量的設備時,底部承力的棱角部位要加墊護角;

    6、負載放下時要注意不要傷害起重吊裝帶——下部不要有尖銳物體硌傷或割傷吊裝帶,吊裝帶的下部不能被壓實,更不能在壓住吊裝帶后從側面強行伸拉。正確的落實方法應能使吊裝帶輕松順利的移出;

    7、起吊時的吊裝帶不得打結使之縮短,如吊裝帶過長應纏繞被吊物體或雙環使用;

    8、圓形吊裝帶平面的整個寬度要完全承受載荷,不要在起吊物底部的溝槽和凸起部使用,避讓不開時請加墊護角;

    9、圓形起重吊裝帶的使用環境要求-40℃—100℃,但使用中的吊裝帶不得被浸濕;

    10、圓形起重吊裝帶不能套入比設計尺寸大的吊鉤和銷軸,以免損壞。

    11、吊裝時,將吊帶直接掛入吊鉤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掛在吊鉤鉤尖部位;不要交叉、扭轉吊帶,不要讓吊帶打結、打擰,以防影響拉力,損傷吊帶。

    12、 不要使用已損壞的吊帶。

    13、 當移動吊帶時,不要拖拉吊帶。

    14、不應將重物壓在吊帶上,不應試圖將吊帶從重物下面抽出來,應用可靠物體墊起,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吊帶能順利拿出。

    15、吊帶應在避光和無紫外線輻射的條件下寄存。防止把吊帶寄存在明火旁或其他熱源附近。不用時,應將吊帶放置在專用的架子上或吊具柜內。

    16、圓形吊帶與掛鉤接觸處,應經常檢查,確保吊帶掛在雙鉤對中心位置,發現縫合線磨斷、外皮破損,斷股時,嚴禁使用。

    (二)吊裝帶的檢查、報廢、更新

    1、貯存中的吊裝帶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使用中的吊裝帶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檢查的項目分為:

    1.1吊裝帶的合格證及帶身標識的起重額載及長度一致。

    1.2吊裝帶完整,標識清晰,吊裝帶身無殘損。(無標記、標牌的吊裝帶禁止使用。)

    1.3織帶的材質應通過標簽的顏色進行標識,以下為吊帶材料及對應的標簽顏色.

    聚酰胺(通常用綠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藍色表示);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1.4當吊裝帶長度出現變化時,工作載荷時應小于3%。

    2、經檢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該吊裝帶應予報廢,不得修復,不得使用。

    2.1吊裝帶帶身有硬傷的(包括切割傷,吊裝物硬棱角的硌折傷,電熱局部熔融傷、火灼局部熔融傷等)。

    2.2表層擦傷:正常使用時表面纖維會有擦傷。這些屬于正常擦傷,幾乎不會對吊裝帶的性能造成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會變化的,因此繼續使用時,應減輕一些承重應重視所有嚴重的擦傷,尤其是邊緣的擦傷。局部磨損不同一般磨損,可能是在吊裝帶受力拉直時,被尖銳的邊緣劃傷造成,并且可能造成承重減小。

    2.3割口:橫向或縱向的割口,織邊的割口或損壞.

    2.4在額定載荷下,吊裝帶比供應尺寸伸長超過≥10%的。

    2.5經常疲勞使用無損1年需報廢。

    2.6存放超過1年時未使用。(需抽樣拉力檢測)

    2.7頻次較低,最大使用年限不超過18個月。

    2.8長期露天作業,露天存放超過半年。

    2.9吊帶纖維軟化、老化(變黃),表面粗糙易于剝落,彈性變小,強度減弱。

    3、經報廢的起重吊裝帶應予銷毀或統一管理,不得重新流入,使用循環中,不得自行維修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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