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標志、使用、檢查、報廢等安全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范圍內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過程。
1.1 吊具
是吊運物體的專用工具,它包括各種小型專用捆縛工卡具、吊環、吊耳、吊卡、吊鉤、抬杠和抓斗、電磁吸盤等。
1.2 索具
也稱吊索。根據吊運物體的不同要求,有麻繩、尼龍繩、鏈條和鋼絲繩吊
2 職責
2.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吊索具的歸口管理,負責吊索具采購供方的審批,對各部門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起重機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監督、檢查、考核。
2.3 各設計開發部門負責在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設計產品吊運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運結構。
2.4 工藝管理主管部門及各工藝管理部門負責根據產品生產工藝要求,設計產品吊運所需的專用吊具。
2.5 采購主管部門及各采購部門負責吊索具供方的調查、評價,負責吊索具的采購。
2.6 吊索具的使用部門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制造、管理、使用、維護、檢查、報廢等過程的安全管理。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實施吊索具的配備、使用、檢查、維護、報廢等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況。
3.1.2 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維護、檢查、報廢等工作,確保吊索具的安全運行。
3.1.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購置、配備有關吊索具的技術標準,并在公司內有關部門中貫徹實施。
3.2 吊索具的配置
3.2.1 吊索具的采購
3.2.1.1 訂購吊索具必須到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發給生產許可證的吊索具專業制造廠訂購合格產品。
3.2.1.2 各采購部門應按Q/SZ G55.36標準規定對提供吊索具的供方進行調查、評價,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參加對吊索具供方的調查、評價。
3.2.1.3 各采購部門應按Q/SZ G55.10標準規定對吊索具的采購過程、采購合同、吊索具的進貨驗證等進行控制,確保采購的吊索具符合規定的采購要求。
3.2.1.4 訂購的吊索具在交貨時,吊索具的供方應提供吊索具的質量證明書,必要時應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
3.2.1.5 采購的吊索具進廠后,應按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購主管部門采購的吊索具應由產品檢驗主管部門進行檢驗,其他部門采購的吊索具由本部門的安技員進行檢驗。
3.2.1.6 對屬于固定資產范圍的大型吊具(如抓斗、電磁吸盤等),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5.30標準規定,組織使用部門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手續,并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3.2.2 吊具的設計制造
3.2.2.1 各設計開發部門應根據設計開發的產品在生產、運輸中的吊運需要,設計產品吊運所必要的吊環(及吊環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運結構。針對產品設計吊具應按Q/SZ G55.08標準規定執行。
3.2.2.2 工藝管理主管部門和各工藝管理部門應根據產品生產工藝過程中產品的吊運需要,設計產品吊運所必要的吊鉤、抬杠等專用工具、工裝。針對產品生產工藝過程設計吊運所需工具、工裝應按Q/SZ G52.29標準規定執行。
3.2.2.3 生產管理主管部門和各生產經營部門應根據吊具的產品設計文件或工裝設計文件組織吊具的采購、生產制造,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于大型吊具,應進行設計確認或工裝驗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2.2.4 吊具原則上不準自制。如生產等過程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設計、工藝部門審查,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自制。
3.3 吊索具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3.3.1 吊索具的安全標志
3.3.1.1 吊索具應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根據需要標識吊索具的名稱、規格、型號、起吊重量等性能參數,以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3.3.1.2 吊索具的安全標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標志,也可以根據需要由使用部門設置標志。吊索具的安全標志可以采用標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標識等其他形式。
3.3.1.3 各類鋼絲繩吊索、尼龍吊索、吊鏈等,除了標識其型號、規格外,還應用標牌等形式標出吊索在各種配置、各種起重角度時的負荷對照表。
3.3.2 吊索具的保管和維護
3.3.2.1 吊索具的使用部門應指定吊索具的保管部門、保管人員,需要時建立吊索具保管制度,對吊索具建帳、保管。
3.3.2.2 吊索具在使用現場應實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貯存場地應平坦、清潔、干燥,無油、水等污物,遠離熱源。
3.3.2.3 各類吊索應設置吊索架、鉤等裝置,上架放置;各類吊具應按規定貯存;電磁吸盤應放置在清潔的鋼板平面上,防止吸粘鐵屑、焊渣,磁力減弱。
3.3.2.4 吊索具的使用部門應對吊索具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防止吊索具的銹蝕,損壞,防止吊索具受熱降低起吊能力。
3.3.2.5 鋼絲繩、吊鏈等金屬吊索不得做電焊的地線,注意不得使電流通過,防止降低金屬吊索的負荷能力。
3.3.3 吊索具的使用
3.3.3.1 吊索具的使用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用時應根據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選擇適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負荷使用吊索具。一般情況下,麻繩不得用于機械吊運,尼龍繩用于精加工后工件的吊運。
3.3.3.2 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應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各類吊索應完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各類吊具應完好、附件齊全,與吊索的連接應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齒、板應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則不得使用。
3.3.3.3 捆綁、吊運工件時,應注意保護吊索具。吊運帶有銳利棱角的工件時,應采用護角、護板等防護裝置墊在吊索處,防止吊索在起吊時損壞。捆綁工件時應注意吊索的捆綁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結。
3.3.3.4 吊運工件后,應在工件下用木方等墊起一定的間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車強行從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錘擊、重物撞擊等方法取出吊卡。
3.3.3.5 不準使用吊車上報廢的鋼絲繩制作插口鋼絲繩吊索用于吊運。
3.4 吊索具的安全檢查
3.4.1 吊索具的使用部門應對吊索具進行日常檢查。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應每天檢查本班組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應在使用前檢查吊索具。使用部門應每周對吊索具進行抽檢,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3.4.2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每周、每月進行的安全檢查中應檢查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況,在各類專項檢查、安全大檢查中應將吊索具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
3.4.3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結合起重設備的例行檢查,對起重設備上配置的各類吊索具進行檢查。
3.4.4 在吊索具的檢查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提請具有資格的人員進行評審,確定處置措施。
3.4.4.1 對于吊具可采用維修、更換附件等方式恢復起吊性能,經檢查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3.4.4.2 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應嚴格執行吊索具報廢制度,不準借口降低負荷,繼續使用。
3.5 吊索具的報廢
3.5.1 鋼絲繩的報廢標準
3.5.1.1 鋼絲繩的斷絲數達到表1規定數值時,應予以報廢。
表1?鋼絲繩報廢斷絲數
安全系數 |
鋼絲繩結構(GB/T 8918-1996) |
||||
繩6W(19) 繩6ⅹ(19) |
繩6ⅹ(37) |
||||
一個節距中的斷絲數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小于6 |
12 |
6 |
22 |
11 |
|
6 — 7 |
144 |
7 |
26 |
13 |
|
大于7 |
16 |
8 |
30 |
15 |
|
一個節距指鋼絲繩任一股環繞線一周的距離。6股鋼絲繩的節距就是在繩上的任一條母線上數6節的間距。
3.5.1.2 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應將表1的報廢斷絲數按表2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表2?折減系數表
鋼絲繩磨損量或銹蝕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0 |
3.5.1.3 吊運赤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蝕進行的折減。
3.5.1.4 鋼絲繩中任一股折斷,或失去承載作用時,應予報廢。
3.5.1.5 當鋼絲繩的纖維芯(或多層繩股中的內部繩股)斷裂而造成繩徑的顯著減小時,應予報廢。
3.5.1.6 當鋼絲繩彈性下降時,繩徑縮小,節距伸長,用起來明顯地覺得不易彎曲時,應予報廢。
3.5.1.7 當鋼絲繩的軸線呈螺旋線形狀,若d1≥4d/3時,應予報廢。
式中:d—鋼絲繩名義直徑;
? d1—鋼絲繩變形后包括面的直徑;
? 計算d1時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
3.5.1.8 由于機械事故將鋼絲繩壓扁或彎折,造成繩股之間受力不平衡時,應予報廢。
3.5.2 吊鏈的報廢標準
3.5.2.1 檢查中鏈條發生變形、開焊等情況時,應予報廢。
3.5.2.2 檢查中發現鏈條圓鋼直徑磨損達5%時,應予報廢。
3.5.3 吊具的報廢標準
3.5.3.1 吊卡具危險斷面磨損超過10%時,應予報廢。
3.5.3.2 吊具其它附件達到報廢標準時,其吊具附件應更換或報廢。
3.5.4 其他吊索具的報廢標準
各類吊索具應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或達到技術標準規定的報廢標準的,應予以報廢。
3.5.5 吊索具報廢的審批
3.5.5.1 鋼絲繩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報廢由使用部門安技員現場查看后,決定報廢。
3.5.5.2 大型吊具的報廢應經過使用部門主管負責人的審批,必要時應提請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工藝管理主管部門等進行審批。
3.5.6 吊索具報廢的處置
3.5.6.1 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工作場所撤出,一時來不及撤出的,鋼絲繩應用氣割割斷,其他吊索具應作出明顯的報廢標識,防止報廢吊索具的誤用。
3.5.6.2 大型吊具經批準報廢后,應及時予以處置,屬于固定資產管理的應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
3.6 對吊索具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6.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工藝管理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各部門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況,并對各部門進行考核。
3.6.2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各項規定的情況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的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4.1 吊索具采購合同
4.2 吊索具質量證明書
4.3 吊索具設計圖樣
4.4 吊索具工裝設計文件
4.5 吊索具的進貨、制造檢驗記錄
4.6 吊索具的日常檢查記錄
4.7 吊索具的定期檢查記錄
4.8 吊索具報廢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