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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添加時間:2021-07-22 10:55:01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術語和定義

    2.1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3.職責分工
    3.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3.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3.3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3.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和基本要求

    4.1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4.1.1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4.1.2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4.1.3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4.2.1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4.2.2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4.2.3三級吊裝作業為1般吊裝作業。

    4.3、吊裝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4.3.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4.3.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4.3.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3.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3.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23014的規定。

    4.3.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3.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4.3.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4.3.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3.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3.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3.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3.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3.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4.3.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3.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4.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4.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分廠設備處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3.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1并報設備處負責人批準。

    4.4.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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