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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索具檢驗常識

    添加時間:2021-09-13 17:04:54   瀏覽次數: 次    【 】   打印   關閉窗口

    起重吊索具是起重吊裝、搬運作業的重要輔助工具,它主要包括鋼絲吊索、吊帶、吊鉤、鋼板鉗等等。吊索具的品種繁多,使用環境復雜多變,使用人員眾多且素質參差不齊,危險因素多,危害性大。如果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極易發生事故。 
    筆者針對近年來一些企業發生的吊索具斷裂事故,結合多年的安全管理實踐, 
    對吊索具發生斷裂的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并提出了預防對策,以確保吊索具的使用安全。 
    一、 斷裂事故原因分析 
    1. 吊索具的生產制造不規范 
    目前,企業使用的吊索具分為專業廠生產和企業自制兩部分。吊索具專業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不過關是導致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些吊索具生產廠家不按國標要求生產和檢驗產品。如:1999年某廠購買了8條額載10噸的環形焊接鏈,其中有一條在使用中突然發生斷裂。經檢查,鏈條斷裂處焊縫明顯開焊,屬于既無合格證又無檢驗標記和質量等級標記的“三無”產品。 
    有些企業在外購買吊索具的同時,還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的設備和人力資源,自己加工制作一些工藝簡單且數量單一的吊索具。企業自制吊索具,其隨意性和盲目性較大,在選材、確定尺寸和制作方法時,往往憑經驗而定,制造質量和安全性能很難達到使用要求。如:我廠某車間于2000年鍛造了一副2噸小吊鉤,由于未采用國標規定的DG系列鋼材(使用普通45#鋼)制造,在使用中吊鉤被拉直,吊物墜落,險些造成人員傷亡。 
    2. 吊索具使用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差 
    吊索具使用人員安全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不強,不僅影響著起重作業的質量,而且直接涉及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使用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在生產過程中,某些吊索具使用人員重生產、輕安全,為搶進度、趕工期,簡化作業過程,甚至違章冒險作業而釀發事故。二是某些使用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較低,他們不了解吊索具的基本性能和使用要求,更不掌握如何計算吊物重心和確定吊掛方法,以至于在具體操作中,隨心所欲,能不能保證吊運安全,則完全靠撞 “大運”。 
    3. 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還未納入正常渠道,管理粗放 
    目前,對于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國家還沒有制定統一規范的管理標準,企業也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處于一種松散狀態。對使用單位(企業)來講吊索具投入使用后,由什么部門管理,多長時間檢驗一次,由誰來檢查,達到什么標準需維修或報廢,這些都無從落實。由此造成不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吊索具存在的隱患,使部分吊索具長期“帶病運轉”,直到引發事故。再者,對生產車間或工序來講,沒有實行定人管理,定點存放。誰用誰拿,用后隨地亂扔,這就使吊索具發生斷裂的機會大大增加。 
    此外,起重機械駕駛員操作不當,起重機械上升限位器失靈等也是引起吊索具斷裂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 預防對策 
    1. 盡快把起重機吊索具納入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標準,對吊索具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管理實行全方位的安全監督監察。對吊索具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制度,杜絕無證生產。對企業在用吊索具實行定期安全檢驗制度。凡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強行報廢,以確保起重吊運安全。 
    2. 企業也要加強在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 
    根據生產實際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建立吊索具明細卡。在每條吊索具上掛銘牌,標有索具的名稱、型號、額載、投入使用日期等內容。加強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驗、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工作。 
    3. 強化吊索具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 
    在加強安全宣傳教育的同時,要著重強化其安全技術素質的提高。要求使用人員都要掌握吊索具的基本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所用吊索具的基本性能或使用要求;了解在不同的使用環境中吊索具重心及額載的計算;掌握所用吊索具的安全檢查方法和報廢標準等等。只有掌握了這些基本安全知識,并在實踐中合理運用,才能保證正確使用吊索具,確保起重吊運的安全。 
    吊索具安全使用、檢驗和報廢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索具安全使用、檢驗和報廢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作業等使用的吊索具。 
    2 引用標準 
    JB/T8108.1-1999 《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 
    JB/T8521-1999 《起重吊具合成纖維吊裝帶》 
    GB/14736-1993 《港口裝卸用吊環使用技術條件》 
    GB10603-1989 《一般起重用鍛造卸扣》 
    3.2.7 吊環使用 
    3.2.7.1 用于組成鏈式吊索、鋼絲繩吊索、纖維吊索的主環宜采用長形環,其它場合可用圓形環。 
    3.2.7.2 連接環必須采用長形環。 
    3.2.7.3 出現傷痕或顯著銹蝕的吊環再利用,必須按GB14736中8.2條進行靜拉力試驗。 
    3.2.7.4 不允許將有缺陷的吊環焊補后重新使用。 
    3.2.7.5 無標記的吊環末經確認,不得使用。 
    3.2.7.6 起重索具組合部件上的吊環,按組合部件要求定期檢查。 
    3.2.7.7 與鏈條連接的連接環,其環材直徑必須大于鏈材直徑。 
    3.2.7.8 與單只吊環直接連接的鏈、索數不得多于三肢、四肢、索與主環之間的連接。 
    3.2.7.9 不得采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環。 
    3.2.7.10 禁止拋擲吊環。 
    3.2.7.11 不要從重物下面拉拽吊環或讓重物在吊環上滾動。 
    3.2.7.12 不準用卸扣代替連接環。 
    3.2.7.13 現場更換裝卸工具中的連接環,允許使用裝配式連接鏈環。 
    3.2.8 報廢 
    吊環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 從吊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過10%; 
    b. 長形環內長L(圓形環內徑D)變形率達5%以上; 
    c. 吊環直徑磨損或銹蝕超過名義尺寸10%; 
    d. 吊環上出現裂紋、裂痕或凹槽。 
    4 卸扣 
    4.1 用于M(4)S(6)和T(8)級,起重量0.63-100t的D形和弓形一般起重用鍛造卸扣。 
    4.2 工藝 
    4.2.1 卸扣扣體須用無焊縫的整體毛坯鍛制而成,鍛體應符合JB3835要求,扣體兩銷孔應同軸且與坯眼兩側外徑同心。 
    4.2.2 銷軸必須從棒料截取,鍛后經機加工而成。裝配后,銷軸(只限于W型和V 型)的臺肩或頭部必須能貼合在扣體上。當螺紋銷擰到底時,卸扣(W)尺寸間的可見剩余螺紋不得大于1個螺距。 
    銷軸正確地裝配后,在任何情況下扣體內寬尺寸(W)不得有明顯減小。 
    4.2.3 成品卸扣表面光潔,不應有毛刺、裂紋、折疊、過燒等降低強度的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4.3 標志和產品合格證書 
    4.3.1 標志 
    在扣體不影響強度的部位應鍛出永久、清晰的標志: 
    a. 制造廠標記; 
    b. 強度級別代號,即:M4,S6或T8; 
    c. 起重量,t。 
    4.3.2 要求制造廠必須在每批交貨時,提交一份證書 
    a. 表示強度級別的代號; 
    b. 材料種類; 
    c. 級別符號; 
    d. 試驗載荷;。 
    e. 起重量。 
    該證書必須說明每只卸扣都符合標準,經過驗證試驗,并經專職檢驗人員驗收。 
    4.4 卸扣使用和報廢 
    4.4.1 嚴禁超負荷使用。 
    4.4.2 應注意作用在卸扣的受力方向,不準橫向垂直受力。 
    4.4.3 安裝橫銷軸,螺紋旋足后,應回轉半扣螺距,不準敲擊螺紋部位。 
    4.4.4 嚴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4.4.5 當卸扣任何部位產生裂紋、塑性變形、螺紋脫扣、銷軸和扣體斷面磨損達原尺寸3-5%時應報廢。 
    5 起重用短環鏈 
    5.1 質量等級 
    鏈條根據成品的力學性分為五個等級。每一等級按L(3)、M(4)、P(5)、S(6)、T(8)的順序用一個字母或數字表示。 
    5.1.1 L(3)級鏈條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315Mpa。 
    5.1.2 M(4)級鏈條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400Mpa。 
    5.1.3 S(6)級鏈條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630Mpa。 
    5.1.4 P(5)級鏈條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500Mpa。 
    5.1.5 T(8)級鏈條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800Mpa。 
    5.2 用于葫蘆和其他起重設備的T(8)級標準鏈條。尺寸檢查 
    5.2.1 名義直徑(dn):用于制造鏈條的圓鋼和銅絲的名義尺寸。 
    5.2.2 實際直徑(d):測量所得的鏈環材料直徑,當實際直徑小于18mm時,成品鏈環除焊縫處外任何截面直徑的公差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2%-6%。當實際直徑大于或等于18mm時,成品鏈環除焊縫處外任何截面直接的公差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5%。 
    a. 焊縫處的公差:焊縫處的實際直徑d,在任何截面內應不小于焊縫處鄰近的實際直徑d,且焊縫處的公差應不大于下列數值: 
    1型:任何方向上為名義直徑的8%; 
    3型:與鏈環平面垂直的方向上為名義直徑的8%,其它平面為17%。 
    b. 焊縫影響長度:在鏈環中的任何方向一側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0.6倍。 
    c. 長度和寬度:節距為鏈條名義直徑dn的3倍;外寬為鏈條名義直徑dn的3.25倍。 
    5.3 驗收。 
    5.3.1 試驗合格證至少提供下列數據: 
    a. 標準號; 
    b. 數量和名稱; 
    c. 標志; 
    d. 鏈條名義直徑,mm; 
    e. 驗證力,kN; 
    f. 破斷力,kN(超過了規定的最小破斷力); 
    g. 破斷時總極限伸長率,應不小于10%。 
    5.3.2 質量等級標記。 
    至少每隔20個鏈環或每隔1m長度的鏈環,應壓印行或刻印相應質量條件等級的明顯標記。 
    5.4 鏈條的選用 
    根據最大工作載荷和安全系數選擇鏈條。 
    焊接環形鏈條安全系數(GB6067) 
    使用情況 光卷筒或滑輪 鏈輪 捆綁物體用 吊掛用 
    (帶小鉤) 
    手動 機動 手動 激動 
    安全系數 3 6 4 8 8 5 
    5.5 短環鏈安全使用和報廢 
    5.5.1 短環鏈安全使用 
    a. 用作吊鏈時,吊鏈的名義質量等級與所用鏈條等級一致; 
    b. 鏈式吊索使用前,應先用單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進行靜載試驗,試驗時懸掛10 min,無破損或個別鏈環沒有明顯伸長,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5.2 報廢 
    起重用短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a. 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量達原長度5%; 
    b.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小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c. 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d. 鏈條不應產生嚴重的塑性變形,伸長達原尺寸的3%。 
    6 起重吊具合成纖維吊裝帶 
    6.1 用途 
    吊裝帶是一種用于裝卸與起升貨物時連接起升工具和貨物的柔性元件。多用于吊裝精密儀器,表面光潔高度的物件。采用高強度聚酯工業長絲為原料織成吊裝帶。 
    6.2 吊裝帶的分類 
    a. 帶軟環的單吊帶(由一條兩端縫合成環眼的帶子構成); 
    b. 帶末端件的單吊帶(帶子的每端都帶有端件的吊帶); 
    c. 復式吊帶(由兩條或多條寬度相同并排放置的帶子構成的吊帶); 
    d. 多層吊帶(由兩層或多層相同的帶子沿縱向疊合而成); 
    e. 環性吊帶(帶子的一端與另一端縫合在一起,或帶子本身被編織或環繞成環形而不用縫合)。 
    6.3 吊裝帶的安全系數 
    吊裝帶的安全系數,對于吊裝帶的縫合帶子或封裝帶子最小安全系數為6,帶子末端金屬件最小安全系數為4 。 
    a. 吊帶破斷力:吊帶在破壞實驗中,能承受的最大載荷,單位10N; 
    b. 最大有效力(MFU):基本型吊帶允許承受的最大作用力,單位10N。 
    最大有效力=吊帶破壞力/吊帶安全系數。 
    吊裝方式系數(GB/T 8521) 
    吊裝方式 吊掛系數M 吊裝方式 吊掛系數M 
    垂直起吊 1 90.角起吊 1.4 
    結套起吊 0.8 120.角起吊 1 
    平行起吊 2 2肢帶起吊 1.4 
    45.角起吊 1.8 4肢帶起吊 2 
    6.4 質量的要求 
    6.4.1 帶子 
    6.4.1.1 材料 
    帶子可由下列材料的連續纖維絲編織而成。聚酰酯(尼龍)(通常用綠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藍色表示);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6.4.1.2 編織的質量要求 
    帶子由無任何明顯缺陷織物編織,在編織過程中所有的線應由同一材料制成。 
    標準寬度有:25mm,35mm,50mm,75mm,100mm,150mm,200mm,300mm。帶寬允許偏差,當帶寬≤100mm時,允許偏差為±10%;當帶寬大于100mm時,允許偏差為±8%。帶厚應均勻,當吊帶由多條帶子構成時,各條帶子厚度相同。吊帶的著色劑、涂料、覆蓋物均應無毒、無害。 
    6.4.1.3 吊帶的縫制 
    接縫的縫制應采用與帶子材料相同的優質線進行縫制,縫合處應平整。縫合時縫線對帶子寬度邊緣應留有距離,厚度不超過10mm的帶子,留2-4mm不縫合;厚度大于10mm的帶子留4-8mm不縫合。縫合線在末尾處應有“回縫”處理,“回縫”長度不應小于25mm。 
    6.4.2 軟環 
    軟環不應降低帶子的承載能力。軟環的長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a. 當帶子寬度為25-35mm時,軟環軟環長度應為100mm; 
    b. 當帶子寬度為50-150mm時,軟環長度應為帶子寬度的3倍; 
    c.當帶子寬度為大于150mm時,軟環長度應為帶子寬度的2.5倍。 
    6.4.3 末端件 
    是裝在吊帶軟環的金屬件,要求與之配套的吊帶軟環內徑不應小于末端件直徑的2.5倍。末端件金屬材料的破斷強度不應低于吊帶極限工作載荷的4倍。末端件不準用鑄造件。 
    6.5 吊帶的安全使用 
    a. 吊帶在工作時,不準拖拉,以防損壞吊帶; 
    b. 吊帶不準打結使用,承載時不準轉動貨物使吊帶打擰; 
    c. 不要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吊裝有尖角、棱邊的貨物,以防損傷吊帶; 
    d. 不允許長時間懸吊貨物; 
    e. 不要把吊帶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熱源附近,也應注意避光保存; 
    f.要定期清洗吊帶。 
    6.6 安全檢查 
    a. 對吊帶進行全長表面檢查,吊帶表面不應有橫向、縱向擦破或割斷,邊緣、軟環及末端件的損壞; 
    b. 吊帶不應有腐蝕,造成表面纖維脫落或擦掉等缺陷; 
    c. 吊帶邊緣不應有割斷缺陷,如發現此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 
    d. 縫合處不允許有平整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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