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48—9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載荷試驗
自制、改造、修復和新購置的吊具與索具,應在空載運行試驗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試驗載荷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按本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維護和報廢。
1 新安裝的集裝箱、抓斗專用起重機以及通用轎式、門式起重機中的A7、A8級等特殊用途起重機吊具的載荷試驗,應按吊具設計要求隨起重機同時進行。
2 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起重能力(最大吸力)。
b.單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試驗載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為1倍,且不得超過1.25倍);吊索的主環、中間主環的試驗載荷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補充件)中驗證力的規定。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3 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額定起重量。
b.單肢吊索以及雙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個分肢試驗載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1.25倍;雙肢主環以及三肢、四肢中間主環的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5倍;三肢、四肢主環的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3.75倍。
c.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環,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